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為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所明定。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4日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85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定,查該裁定核無就聲請人請求事項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聲請人聲請補充裁定,自難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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