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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上,319 裁判日 2026-04-02 案由:一、台 田永進等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明承受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上字第319號 聲 明 人 即 上訴 人 田 永 進

田 炳 坤 田 永 昌 田 明 港 田 雅 惠 田 家 炎

上 訴 人 張 樑 泉

劉 月 珠 張 益 豪 張 益 銘 張 雅 嵐 張 國 財 何張瑞娥 詹 文 姬 田 桂 禎 田 家 軒 田 晉 銨 田 峻 溢

田 煥 泉 田 煥 清

黃田松嬌 廖 采 瀅 (兼廖丞甫之承受訴訟人)

廖 逸 卉

田 秀 鳳 田羅桂妹 田 振 翰 田 振 興 田 振 佑 田 敏 慧 吳 鳳 媛 田 謹 豪 田 謹 華 田 竺 艷 黃 瑞 双 田 騏 禎 田 崴 丞 田 如 玉 田 鉦 宏

蔡 華 燊 蔡 均 憲 蔡 華 松 蔡 喬 安 張田玉燕

吳田玉菊 田 芮 瑄 田 德 全 田 安 廸 田 秀 溎 田 秀 瑩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 文 燦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 國 基 訴訟代理人 程 光 儀律師林 泓 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田永進、田炳坤、田永昌、田明港、田雅惠、田家炎為上訴人田木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其繼承人承受訴訟;繼承人於得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田木生於本院裁判前之民國000年0月0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田永進、田炳坤、田永昌、田明港、田雅惠、田家炎,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足稽,自應由渠等為田木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法官 陳 麗 玲法官 蘇 姿 月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方 彬 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區 衿 綾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4%B8%8A%2C319%2C20260402%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