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上,2403,20260528,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陳昱豪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808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63號、111年度偵字第6760、11021、11023、11887、14192、14376、20492、21
541、21874、22624、30304、34066、38404、42356、51492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7、351號、112年度偵字第10294、23208、23210號、112年度少連偵字第5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陳昱豪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4年12月11、12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上訴,俱均未敘述理由,僅各記載「其餘理由請容後補呈」、「上訴理由容後補陳」,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吳秋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