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上,2406,20260528,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魏楷芹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5年度台上字第2406號
上 訴 人 魏楷芹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11日第二審判決(114年度上訴字第2532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79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魏楷芹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15年3月11日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僅記載「上訴理由會再另行補上」,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關於一般洗錢罪部分之上訴,均非合法,應予駁回。又上訴人關於修正前一般洗錢罪之上訴,既不合法,而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其想像競合所犯不得上訴第三審之詐欺取財罪部分,即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之原則,併為實體上裁判,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法 官 周政達法 官 蘇素娥法 官 洪于智法 官 吳秋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林君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