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一、按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88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認原法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38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關於命訴訟費用負擔部分,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而提起再審之訴,既未對本案裁判聲明不服,揆諸上揭說明,自屬不應准許。又抗告人梁超納以次8人並非原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其繼受人,渠等提起再審之訴,於法亦有未合。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再審之訴,部分理由雖有不同,結論並無二致,應予維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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