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聲請費用額
SLDV115,司家他,27裁判日 2026-0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家他,27,20260707,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他字第27號
受裁定人即 A01
聲 請 人
上列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2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依職權裁
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A01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
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
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
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次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
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
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依裁判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訴訟救助聲請人A01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A02監護宣告
事件(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67號,下稱本案事件),並向
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90號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在案。又本案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67
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請求,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
不服前開裁定,並提出抗告,嗣經本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7
4號裁定駁回抗告,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聲請人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及抗告程序費
用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及抗告費1,000元,共計
2,000元,依前開確定裁定主文意旨及規定,應由聲請人負
擔,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