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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職權裁定確定聲請費用額

SLDV115,司家他,27裁判日 2026-0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家他,27,20260707,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他字第27號 受裁定人即 A01 聲 請 人 上列聲請人A01與相對人A02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依職權裁 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A01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 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就費用之徵收及負擔並無規定,其中家事訴訟   事件,固得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救助之規定,惟家事非   訟事件,僅於該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而非訟事件   法對訴訟救助則漏未規範,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以下有關訴訟救助之規定(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次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 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 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依裁判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訴訟救助聲請人A01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A02監護宣告 事件(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67號,下稱本案事件),並向 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家救字第90號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在案。又本案事件業經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67 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請求,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聲請人 不服前開裁定,並提出抗告,嗣經本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7 4號裁定駁回抗告,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聲請人因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之聲請程序費用及抗告程序費 用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及抗告費1,000元,共計 2,000元,依前開確定裁定主文意旨及規定,應由聲請人負 擔,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