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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302 裁判日 2026-04-28 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為訴之追加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302號 抗 告 人 鄭正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瑞和生物科技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為訴之追加,對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4年度上字第1076號),提起抗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在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除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至第6款規定之情形外,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同法第44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始屬之。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主張:伊投資訴外人南京健食客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健食客公司)新臺幣96萬1,015元投資款(下稱系爭投資款),遭訴外人孫永慶不法挪用作為相對人瑞和生物科技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和公司)裝修費用,瑞和公司受有該投資款利益,致伊受有損害等情,爰先位依民法第179條、第197條第2項規定,請求瑞和公司給付系爭投資款,及自民國101年8月1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下稱系爭本息)。如認系爭投資款係挪用予孫永慶個人,則孫永慶受有該不法利益,相對人孫建仁為孫永慶繼承人,備位依民法第179條、第197條第2項規定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孫建仁於繼承孫永慶遺產範圍内給付系爭本息。嗣抗告人於原法院準備程序終結後提起追加之訴,主張:孫永慶挪用健食客公司帳戶款項(含系爭投資款),作為瑞和公司裝修費用,健食客公司得依民法第179條、第182條第2項規定請求瑞和公司返還不當得利,健食客公司怠於行使該權利,伊先位之訴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健食客公司請求瑞和公司返還系爭本息。又孫永慶掏空瑞和公司、健食客公司資產,孫建仁掏空瑞和公司資產,其2人執行該公司業務違反法令,致伊受有損害,備位之訴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求孫建仁於繼承孫永慶遺產範圍內給付系爭本息等語。原法院以:抗告人追加先位之訴,係以其對健食客公司存有債權、健食客公司對瑞和公司有不當得利債權;備位之訴則以孫永慶、孫建仁執行健食客公司、瑞和公司業務,違反法令挪用健食客公司款項等情,與原訴主張瑞和公司或孫建仁對其構成不當得利之基礎事實不同,爭點互異,證據資料無法共通使用,且為相對人所不同意,因認抗告人追加之訴為不合法,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法官 游 悦 晨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蘇 芹 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麗 蘭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6%8A%97%2C302%2C2026042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