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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抗,306 裁判日 2026-04-16 案由: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抗字第306號 抗 告 人 葉俊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康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強 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臺灣高等法 院裁定(114年度抗字第128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1月6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嗣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5年度台聲字第19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此項裁定已於115年3月2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陳 容 正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李 瑜 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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