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簡上,8,20260408,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余亞樺
- 被上訴人李世昌
原始抬頭(逐字)
主 文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判決,其上訴利益逾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並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此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觀諸同法第436條之2第1項、第436條之3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原法院判決為確定事實而適用法規,或就所確定之事實而為法律上判斷,顯有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顯有違反者而言。不包括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不當、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情形在內。且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70條第2項之規定,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有如何合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情事;如未具體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規定不合時,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原裁判法院認上訴應行許可,並添具意見書,將訴訟卷宗送交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審查後如認上訴不應准許者,依同法第436條之5第1項規定,仍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持有上訴人所簽發,如原判決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上訴人主張因擔保賭債而簽發系爭本票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應由上訴人就原因關係之確定負舉證之責,上訴人無法證明上開主張,自難認系爭本票原因關係有其主張之無效事由。從而,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本票之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違反證據法則,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本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本院不受原審添具意見許可上訴之拘束,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本院105年度台簡上字第33號判決之原因事實,係部分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已確認為消費借貸,乃適用消費借貸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法則,與本件上訴人始終否認係因消費借貸而簽發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並未確立之情形顯然有別,無從比附援引,上訴意旨就此所為指摘,不無誤會,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5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王 本 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