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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114,附民上,1 裁判日 2025-05-28 案由:損害賠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乙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張○彬 被 上訴 人 廖麒雄

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褔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4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廖麒雄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26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法 官 陳瑞水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不得上訴。書記官 蔡鴻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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