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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221 裁判日 2026-04-22 案由:請求確認管理人資格不存在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李訓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訓塗間請求確認管理人資格不存在事件 (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6號、114年度台上字第2157號),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七萬元(即上述事件依序為新臺幣四萬元、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陳 麗 芬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管 靜 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陳 禹 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221%2C2026042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