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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275 裁判日 2026-04-08 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17日臺灣高等 法院裁定(114年度聲字第509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509號裁定,提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所提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聲字第198號裁定,尚不足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而無法籌措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王 本 源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275%2C202604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