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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285 裁判日 2026-04-08 案由:請求遷讓房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陳志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文德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4年6月12日本院裁定(114年度台上字第1022號),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又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2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3月2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法官 管 靜 怡法官 劉 又 菁法官 陳 婷 玉法官 陳 麗 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謝 榕 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285%2C202604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