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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290 裁判日 2026-04-08 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陳昌正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馬紹瑜律師張淑芬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鄧文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26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五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周 群 翔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林 玉 珮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李 佳 芬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290%2C20260408%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