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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295 裁判日 2026-04-15 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擎天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明德 同上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琪威苔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33號、115年度台上字第8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述事件各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黃 書 苑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295%2C2026041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