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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296 裁判日 2026-04-15 案由:請求清算合夥事業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賴韶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佩貞間請求清算合夥事業等事件(本院 114年度台上字第21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王 怡 雯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張 競 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陳 雅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296%2C2026041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