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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確認管理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299,20260422,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機關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秀岡山莊第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管理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114年度台上字第47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即上述事件各共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