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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辦理移交公共設施等聲請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301,20260422,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01號
聲 請 人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銘崇 上列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大將軍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辦理移交公共設施等聲請再審事件(本院114年度台聲字第1073號),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及同造當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呂 淑 玲法官 陶 亞 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曾 韻 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