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SLDV115,司拍,76裁判日 2026-07-0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SLDV,115,司拍,76,20260707,1)・抓取時間 2026-07-16 18:56 UTC・官方原始連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趙冬香即曹榮洲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
之17準用第873 條定有明文。又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
始;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
、義務。此觀諸民法第1147條、第114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
明。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之被繼承人曹榮洲(設定義務人兼
債務人)於民國105年3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540萬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
期,經登記在案。嗣被繼承人曹榮洲於105年3月間向聲請人
借用45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
於貸款契約書內。而被繼承人曹榮洲於115年3月26日死亡,
相對人依法繼承其財產上之權利、義務,此有繼承系統表、
戶籍謄本、本院家事庭函在卷可稽,而被繼承人曹榮洲自11
5年1月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仍未獲清償,依上開約
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現積欠本金2,764,50
9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
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
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存證信函、回執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 日內就本
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
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
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德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