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理人 柯麗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COASTAL OIL SINGAPORE PTE LTD間請求確認船舶優先權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林 慧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鄭 慧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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