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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317 裁判日 2026-04-15 案由:請求確認船舶優先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1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GAINING ENTERPRISE S.A.

法定代理人 柯麗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COASTAL OIL SINGAPORE PTE LTD間請求確認船舶優先權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13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陳 秀 貞法官 林 慧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鄭 慧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317%2C20260415%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