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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318 裁判日 2026-04-13 案由:清償債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而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劉仲希 代 理 人 黃鉦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0日臺灣高等法院 裁定(115年度抗字第375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停止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37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並聲請於再抗告程序確定前,停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81161號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惟查聲請人對原裁定提起之再抗告,業經本院另案(115年度台抗字第308號)以再抗告無理由予以裁定駁回,自無停止執行之必要,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自屬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法官 張 競 文法官 蔡 孟 珊法官 吳 美 蒼法官 王 怡 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王 宜 玲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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