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319,20260422,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宏基瀝青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宏基瀝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啓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8號),經本院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138號判決,發回更審,嗣該院以11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相對人敗訴,並命其負擔第一、二審及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因相對人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聲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法官 林 玉 珮法官 李 國 增法官 林 純 如法官 周 群 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詩 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