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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V,115,台聲,323,20260422,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即上訴人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公司/法人
原始抬頭(逐字)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財團法人嘉義醫療廢棄物共同處理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宗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宏佳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陳 秀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鄭 慧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