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最高法院

115,台聲,324 裁判日 2026-04-22 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謝美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永賦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4 年度台上字第223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法官 林 麗 玲法官 黃 書 苑法官 陶 亞 琴法官 呂 淑 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郭 金 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324%2C2026042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