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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5,台聲,325 裁判日 2026-04-22 案由:請求履行協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台聲字第325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朱寀慈 柯誌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黃靖惟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 本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5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肆萬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鄭 純 惠法官 吳 青 蓉法官 石 有 爲法官 林 慧 貞法官 陳 秀 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 鄭 慧 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5%2C%E5%8F%B0%E8%81%B2%2C325%2C20260422%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