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表 人 洪誌宏 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吳雅貞 律師洪珮瑜 專利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歐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俊安 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 律師江國慶 專利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指定技術審查官唐之凱於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83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所定職務。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上字第483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唐之凱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5年2月6日智院駿115技協5字第1150000454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楊 坤 樵法官 李 明 益法官 林 秀 圓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蕭 君 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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