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AA,114,上,800,20260416,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8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川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川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機關
- 參加人吳力仲
原始抬頭(逐字)
川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代 表 人 林聰吉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 律師王傳勝 專利師
被 上訴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廖承威 參 加 人 吳力仲
訴訟代理人 張東揚 律師賴蘇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技術審查官劉力夫於本院114年度上字第800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敘明該案件之種類及所需相關專業知識或技術,並檢附相關卷證資料影本,洽請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並將裁定正本函送智慧財產法院存查。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1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上字第800號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洽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指派劉力夫技術審查官協助,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國115年4月10日智院駿115技協9字第1150001201號函在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陳 國 成 法官 高 愈 杰法官 楊 坤 樵法官 李 明 益法官 林 秀 圓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蕭 君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