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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4,抗,431 裁判日 2026-04-30 案由:訴訟救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4年度抗字第431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7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5年2月6日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069號裁定駁回。抗告人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林 淑 婷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李 君 豪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高 玉 潔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14%2C%E6%8A%97%2C431%2C20260430%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