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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115,抗,1 裁判日 2026-04-16 案由:訴訟救助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5年度抗字第1號 抗 告 人 粟振庭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抗告駁回。

二、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救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15年2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之,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2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5年度聲字第5號裁定駁回,此裁定已於115年2月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蕭 惠 芳法官 梁 哲 瑋法官 李 君 豪法官 廖 建 彥法官 林 淑 婷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徐 子 嵐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2C115%2C%E6%8A%97%2C1%2C2026041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