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AA,115,訴,2,20260401,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原告顏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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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115年度訴字第2號原 告 顏秀貞 上列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是原告起訴如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為不合起訴程式,經審判長定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提出「最高行政法院公益訴訟」狀,惟未於書狀表明被告及其代表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事項。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並請原告一併說明提起公益訴訟之法律依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審判長法官 王 碧 芳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廖 仲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