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吳紫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紫婕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9號判決、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138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2年7月2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4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09381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法 官 伍偉華法 官 許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 鍾雅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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