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4,訴,266 裁判日 2026-04-07 案由:有關教育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4年度訴字第266號 原 告 甲OO 法定代理人 乙OO 丙OO 被 告 中投考區114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務會

代 表 人 黃偉立 (中投考區114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務會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 律師張雅婷 律師劉力綝 律師輔助參加人 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

代 表 人 陳柏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有關教育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應輔助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規定:「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

二、原告參加民國114年國中教育會考(下稱會考),不服數學科目之非選擇題第二小題(下稱系爭題目)經評定屬「精熟A+」之評量結果,經原告之父申請成績複查(收件編號:028),案經被告處理,以「無誤」之複查結果(即原處分)予以通知。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按中投考區114年國中教育會考試務會設置要點第2點規定:「二、本會之職責如下:(一)議定本會設置要點。(二)審定各種與試務有關之辦法、章則、表格等。(三)議定各項試務工作日程。(四)遴聘監考及各項試務人員,並分配職掌。(五)辦理中投考區報名、考試及協助閱卷等行政事宜。(六)研討各項試務之改進工作事項及有關研究。(七)其他有關事項。」又依114年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閱卷闈場實施計畫之規定,闈場人員之閱卷組部分,關於「數學科非選擇題」設有核心委員、評閱委員、研究員及組員,評閱委員負責批改初閱卷之試務,研究員則負責分析閱卷資料與管控評分品質等試務。而本件原告係請求重行評定系爭題目之作答得分,佐以被告之答辯狀亦記載略以:疑義答案卷之成績評定,屬全國試務會之職權範疇等語(見本院卷第124頁),則國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就本件原處分作成所涉相關程序與實體事項應較為明瞭熟悉,自有命其輔助被告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審判長法官 蔡紹良法官 林學晴法官 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許騰云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BA%2C114%2C%E8%A8%B4%2C266%2C20260407%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