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對話框中選「另存為 PDF」即可下載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5,訴,25 裁判日 2026-04-16 案由:市地重劃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5年度訴字第25號 原 告 張族民 訴訟代理人 張啟富 律師 被 告 雲林縣政府 代 表 人 張麗善 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 參 加 人 雲林縣斗南鎮聖德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代 表 人 張智晴 上列當事人間市地重劃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縣○○鎮聖德○○市○○○區重劃會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縣○○鎮聖德○○市○○○區(下稱系爭重劃區)籌備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以民國114年6月9日函檢附114年6月7日第3次成立大會(下稱114年6月7日成立大會)會議紀錄、會員名冊、理事及監事名冊、章程等相關資料向被告所屬地政處(下稱地政處)申請成立重劃會,經被告以114年6月30日府地發一字第1142716643B號函(下稱原處分)核准參加人「○○縣○○鎮聖德○○市○○○區重劃會」成立在案。原告不服,主張原處分有違法情事,提起訴願,經內政部以114年11月24日臺內法字第1140036389號訴願決定書為駁回決定。原告仍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經查,本件訴訟之結果,攸關參加人之法律地位,倘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自有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又本件業於115年3月24日行準備程序1次,將於同年5月5日上午9時20分再開準備程序,當事人(含參加人)均應到場。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審判長法官 劉錫賢法官 林靜雯法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莊啓明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CBA%2C115%2C%E8%A8%B4%2C25%2C20260416%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