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3年度訴字第879號上 訴 人 國防部軍事情報局
代 表 人 陳明華(局長)送達處所:同上訴訟代理人 余佳典 陳劭謙 蔡瑾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柏亨間陸海空軍懲罰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訴字第87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審判長法 官 陳心弘法 官 彭康凡法 官 畢乃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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