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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訴更一,48 裁判日 2026-04-23 案由:解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3年度訴更一字第48號原 告 陳宗彥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 律師林奕辰 律師何嘉昇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

代 表 人 黃榮泰(校長)

訴訟代理人 蔡進良 律師黃冠中 律師被 告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代 表 人 張明文(局長)

訴訟代理人 李宗翰

林佩賢 黃右嘉 上列當事人間因解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婉茹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3%2C%E8%A8%B4%E6%9B%B4%E4%B8%80%2C48%2C20260423%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