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訴字第218號原 告 簡志祥
被 告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代 表 人 陳佳秀(檢察長)
訴訟代理人 黃聖 李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職務評定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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