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六庭114年度訴字第638號原 告 王志明
被 告 新北市板橋區公所
代 表 人 陳奇正(區長) 訴訟代理人 許金珠 陳冠勳 陳憲興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法 官 傅伊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方信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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