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裁定理由欄一、「本院113年度上字第2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4號」。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真真法 官 黃鴻達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表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原裁定已合法抗告,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黃慧中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HLHV%2C114%2C%E8%81%B2%2C7%2C20250506%2C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