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惠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聲請意旨略以:伊為114年度上易字第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被上訴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劉翼於系爭事件民國114年4月23日開庭時,對伊辱罵,爰依法請求交付系爭事件114年4月23日準備程序開庭錄音光碟(下稱系爭錄音光碟),俾向劉翼提起相關刑事告訴,以維權益等語。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第1項)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項)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3項)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第4項)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所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104年8月7日修正理由參照)。經查,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核其請求交付系爭錄音光碟,乃提起妨害名譽罪告訴之證據方法,為保障訴訟權益所需,且無涉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聲請閱覽,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事項,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取得之系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雪惠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廖曉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廖子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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