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SM,115,台上,2468,20260507,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6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上訴人丁斌煌
原始抬頭(逐字)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第二審更審判決(114年度上更一字第12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352、255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判決對上訴人丁斌煌所處之刑(第一審係論處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憑以裁量之依據及理由。上訴意旨僅指稱:原判決存在認事用法之違誤,尚難甘服,上訴理由容後補呈云云,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亦未補具理由,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揆之首揭說明,應認本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徐昌錦法 官 張永宏法 官 楊智勝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林海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記官 邱鈺婷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