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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5,停,33 裁判日 2026-04-24 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5年度停字第33號聲 請 人 林立明 兼上 一人送達代收人 林立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建築執照事件(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5年度訴字第47號)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審判長法 官 楊得君法 官 楊蕙芬法 官 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宜遙

本列印版由 Lawby 依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重排(僅重排版面,未增刪改任何文字), 非司法院官方 PDF 原本。官方原文: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BA%2C115%2C%E5%81%9C%2C33%2C20260424%2C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