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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JID: TPBA,115,停,35,20260423,1)・逐月封存匯入・ 抓取時間 2026-07-27 21:39 UTC・官方原始連結
當事人
- 聲請人HUYNH XUAN VY(中文姓名:黃莉莎)
本篇未偵測到「主文/事實/理由」等標題行,以原文單段呈現。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115年度停字第35號聲 請 人 HUYNH XUAN VY(中文姓名:黃莉莎)
上列當事人因居留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聲請停止執行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於115年4月22日(本院收文日)檢具聲請停止執行狀向本院聲請停止原處分執行,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聲請。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書狀載明「本件聲請人因不服原處分機關(內政部移民署)115年3月30日移署北北服字第1158264524號處分……茲因原處分一旦執行,將對聲請人造成難於回復之損害,且因時間急迫……依法先向鈞院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惟並未檢具該處分書,請檢具該處分書之影本到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審判長法 官 鍾啟煌法 官 蔡如惠法 官 李毓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