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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二月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 3.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五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八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名稱及條文 (原名稱: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新名稱:國家安全會 議組織綱要)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勤人字第 0927400 551 號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設國家安全會議。
1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主持會議。
2總統因事不克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1國家安全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經常出席會議。
2一 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
3二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
4濟部部長,參謀總長。
5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6四 總統指定之人員。
7總統於必要時,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特別會議,除前項人員外,並得指定
8立,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國民大會秘書長,行政院有關部會首長
9,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會議。
10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經常或臨時列席國家安全會議經常會議或特別會議
11。
國家安全會議設國家安全局,其組織另訂之。
1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承 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
2議事務,並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協助之。
3國家安全會議設秘書處,承 秘書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組織另訂之。
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經 總統核定後,依其性質交主管機關實施。
本綱要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