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
命令廢止法規>國家安全會議最後異動 20031112已廢止
沿革(9 筆)
1.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二月一日總統令制定公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七月六日總統令修正公布施行 3.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五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八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二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名稱及條文 (原名稱: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組織綱要;新名稱:國家安全會 議組織綱要)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勤人字第 0927400 551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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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設國家安全會議。
第 2 條
總統為國家安全會議主席,主持會議。
總統因事不克出席時,由副總統代理之。
第 3 條
國家安全會議以左列人員組成之,經常出席會議。
一 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
二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財政部部長,經
濟部部長,參謀總長。
三 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四 總統指定之人員。
總統於必要時,得召開國家安全會議特別會議,除前項人員外,並得指定
立,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國民大會秘書長,行政院有關部會首長
,及其他有關人員出席會議。
總統得指定有關人員,經常或臨時列席國家安全會議經常會議或特別會議
。
第 4 條
國家安全會議設國家安全局,其組織另訂之。
第 5 條
國家安全會議置秘書長承 總統之命,依據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處理會
議事務,並置副秘書長一人至三人協助之。
國家安全會議設秘書處,承 秘書長之命處理有關事務,其組織另訂之。
第 6 條
國家安全會議之決議經 總統核定後,依其性質交主管機關實施。
第 7 條
本綱要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