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總統府最後異動 20040213已廢止
沿革(18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人一字第 0911004567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人一字第 0911004
  83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人一字第 0920000
  07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 條條文及第 9  條之編制表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失效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總統府秘書長華總人一字第 093100061
  40  號函轉立法院決議廢止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暨編制
  表,並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自九十三年二月十
  三日失效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立法院台立院議字第 0920051238 號函
  行政院,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經立法院法制委
  員會審查後,提報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十四次會議決議不予備查,
  通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30000214 號函總統
  府秘書長,通知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暨編制表經立法院
  決議不予備查,並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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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總統府為籌設國家人權紀念館,以長期從事人權、法治及憲政教育之普及 化;並為人權立國之理念建立知識與意識之社會基礎,特設國家人權紀念 館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重要人權活動與人權資產保存、運用及發揚之綜合規劃事項。 二、關於人權展示品之蒐集、整理、製作、展覽及展場空間設計等事項。 三、關於人權圖書資料之蒐集、典藏、運用及出版等事項。 四、關於人權資訊系統與人權文獻電子資料庫之建置、管理及維護等事項 。 五、關於人權文物特展相關問題之探討與研議等事項。 六、關於國內外相關博物館之考察、交流、合作等事項。 七、關於展示媒體之研製及導覽志願服務工作之推動事項。 八、關於研考、議事、法制、公共關係、文書、印信、檔案、出納及庶務 等事項。 九、其他有關人權文物之蒐研及展覽等籌備事項。
第 2-1 條
本處設六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由總統府秘書長敦聘之,必要時得指定適當 人員兼任。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副組長、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 助理、科長、專員、管理師、設計師、科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書記 。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 定聘任。組長得由研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第 5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6 條
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諮詢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均為無給職。
第 8 條
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聘請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並得設各種委員會 。 前項顧問及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 │一 │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人員兼任。 │ ├─────┼─────┼───┼──────────────┤ │主任秘書 │簡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 │組長 │簡任 │四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一職│ │ │ │ (二) │ 等。 │ │ │ │ │二 企劃組及研究組組長得由研│ │ │ │ │ 究員或副研究員兼任。 │ ├─────┼─────┼───┼──────────────┤ │副組長 │簡任 │一 │一 職務列等暫列簡任第十職等│ │ │ │ (五) │ 。 │ │ │ │ │二 副組長得由副研究員兼任。│ ├─────┼─────┼───┼──────────────┤ │研究員 │ │一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 ├─────┼─────┼───┤ │ │副研究員 │ │二 │ │ ├─────┼─────┼───┤ │ │助理研究員│ │二 │ │ ├─────┼─────┼───┤ │ │研究助理 │ │三 │ │ ├─────┼─────┼───┼──────────────┤ │科長 │薦任 │四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九職等。 │ ├─────┼─────┼───┼──────────────┤ │專員 │薦任 │三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 │九職等。 │ ├─────┼─────┼───┼──────────────┤ │管理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 │ │ │九職等。 │ ├─────┼─────┼───┼──────────────┤ │設計師 │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 │ │ │ │八職等。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三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 │ │ │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助理管理師│委任 │一 │一 得列薦任 (係單一編制計給│ │ │ │ │ ) 。 │ │ │ │ │二 職務列等委任助理管理師暫│ │ │ │ │ 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 │ │ ,薦任助理管理師暫列薦任│ │ │ │ │ 第六職等。 │ ├─────┼─────┼───┼──────────────┤ │辦事員 │委任 │二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 │ │ │五職等。 │ ├─────┼─────┼───┼──────────────┤ │書記 │委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 │ │ │ │三職等。 │ ├─────┼─────┼───┼──────────────┤ │人事管理員│委任至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 │ │ │任第七職等。 │ ├─────┼─────┼───┼──────────────┤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一 │職務列等暫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 │ │ │ │任第七職等。 │ ├─────┼─────┼───┼──────────────┤ │合計 │ │三三 │ │ │ │ │ (七) │ │ └─────┴─────┴───┴──────────────┘
第 10 條
本處為辦理國家人權相關歷史之研究、修纂,得依法向檔案中央主管機關 調閱相關檔案文件;其調閱規定,由本處與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定之。
第 11 條
本處於國家人權紀念館成立時裁撤之。
第 12 條
本處辦事細則,由本處訂之。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九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