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各部會副首長會議設置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院本部最後異動 20010711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第一○五○次會議核定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五日行政院(57)台議字第 0109 號令發布施行 2.中華民國七十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70)台秘字第 6661 號令修正發布 第 7、8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行政院(90)台秘字第 040668 號令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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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為加強各部會業務及政策之配合聯繫,並對提出行政院會議討論事
項預為研議協調,以增進行政效率,特設置各部會副首長會議 (以下簡稱
本會議) 。
第 2 條
本會議每週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行政院秘書長召集之
,並為會議之主席。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行政院副秘書長代理之。
第 3 條
本會議出席人員如左:
一、各部政務次長一人,政務次長不能出席時,由常務次長出席。
二、國防部副部長,副部長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常務次長一人出席。
三、蒙藏、僑務兩委員會副委員長各一人。
四、院長指定之其他機關人員。
第 4 條
本會議開會時,得視必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5 條
本會議研議事項如左:
一、關於法律案或重要行政規章事項。
二、關於涉及兩部會以上主管業務之政策事項。
三、關於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四、院長暨院會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政務及行政興革重要事項。
第 6 條
前條研議事項之研議結論,應由行政院秘書長簽陳院長核奪。
第 7 條
本會議議程之編訂,開會時之紀錄及其他有關事項,由行政院秘書處辦理
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