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外交部最後異動 20130118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行政院(68)台規字第 1676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八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 10241501410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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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為繼續維持並推展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之各種關係,特設北美
事務協調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之任務為負責處理及協調中華民與美國間一切有關事宜。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三人,由行政院長指派,並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會
務。
第 4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執行會務。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置副秘書長一至二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襄助秘書長執行
會務。
第 5 條
本會設業務及行政兩組,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分別處理各組事務
。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置專門委員若干人,負責本會研究設計工作。
第 6 條
本會為推展會務之需要,得由主任委員遴聘顧問若干人。
第 7 條
本會在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設駐美辦事處,並得視會務需要在美國其
他城市設分處,其組織另定之。
第 8 條
本會所需人員得向各機關借調或另行延攬。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