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支給條例
法律廢止法規>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最後異動 20050527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三日總統(81)華總(一)義字第 3769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八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138400 號令公布修正第 1、2、4、7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79731 號令 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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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民大會代表報酬及費用之支給,依據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二號、第二九九
號及第四二一號解釋,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領之報酬,比照相當政務官每月支領待遇
之標準發給出席費。但兼具公職之代表,應擇一支給之。
第 2-1 條
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按相當職務人員支給月俸、政務加給之待遇及因公
支出之特別費。
第 3 條
國民大會代表依法集會期間,得支給膳宿﹑交通費用。
第 4 條
國民大會代表聘用助理人員二人,協助代表研究憲政及服務選民等有關事
宜。
第 5 條
國民大會代表因職務關係,非屬個人報酬之交通﹑郵電﹑文具﹑選民服務
等費用,由國民大會編列預算支付。
第 6 條
國民大會代表在任期中,得準用公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參加公務人員保
險;其保俸比照政務官列級。
第 7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