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主席團選舉辦法

命令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最後異動 19921229
沿革(24 筆)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四月二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第四次預備會議
  通過
  中華民國四十三年二月二十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一次預備會
  議決議沿用本辦法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預備
  會議決議沿用本辦法
  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第一次預備
  會議決議沿用本辦法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第一次預備
  會議決議沿用本辦法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二月二十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第一次預備會
  議決議沿用本辦法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第一次預備
  會議決議沿用本辦法
2.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二十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預備會
  議修正通過
  (原名稱: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一次會議主席團選舉辦法;新名稱:第一
  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主席團選舉辦法)
3.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第一次預備會議
  修正通過
  (原名稱: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主席團選舉辦法;新名稱:國民
  大會主席團選舉辦法)
4.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主席團第一次
  會議修正通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1
一、主席團主席三十三人,由國民大會代表就主席團主席候選人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得票較多者當選,票數相同者以抽籤定之。
2
二、主席團主席候選人,應由國民大會代表五人以上推薦,每一代表以推薦一人為限。
3
三、主席團主席選舉票候選人列名順序,應當眾抽籤決定之。
4
四、主席團主席應於每次集會時改選之,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5
五、本辦法經國民大會預備會議通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