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旁聽規則

命令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最後異動 19940510
沿革(19 筆)
1.
2.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二月二日第一屆國民大會臨時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
  修正通過
3.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第一
  次會議修正通過
4.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五次會議主席團第一
  次會議修正通過全文 11 條
5.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六次會議主席團第一
  次會議修正通過
6.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七次會議主席團第一
  次會議修正通過
7.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八次會議主席團第一
  次會議修正通過
8.中華民國八十年四月十日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主席團第一次會
  修正通過
9.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七日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第十四次大會修正
  通過
10.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十日第二屆國民大會第四次臨時會第三次大會
    修正通過全文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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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凡向大會要求旁聽人員,須有代表一人之介紹並提出旁聽介紹書。但每一位代表每次大會以介紹二人為限,以登記之先後順序處理。
第 2 條
旁聽人旁聽場次之排定,依申請旁聽之先後次序發證,旁聽人憑國民身分證換取旁聽證,按每次大會可容納之旁聽席數,排定旁聽之先後會次。
第 3 條
凡已排定旁聽之會議,如因故改期者,其持有該次會議旁聽證之旁聽人,仍可於改期舉行之同次會議時前來旁聽。
第 4 條
旁聽證由人事組製備,正面表示會次及旁聽人姓名,背面註明「旁聽須知」: 一、旁聽證佩帶於左胸前。 二、旁聽人憑旁聽證進入會場,並接受警衛安全檢查。 三、旁聽人不得攜帶武器、照相機、錄影(音)機、擴音器、標語、宣傳品及其他足以影響議場秩序之器具或違禁物品進入會場。 四、旁聽人之衣帽、雨具、公文箱、手提包、食品等,請交服務台衣帽間保管,不得帶入議場。 五、旁聽人進入旁聽席應對號就座,並應遵守議場規則,保持肅靜,不得鼓掌或叫囂喧鬧;如不遵守議場旁聽規定,服務及接待人員應令其立即退席。
第 5 條
旁聽證限旁聽人本人使用。如有遺失應即通知發證單位註銷,並會知警衛處。
第 6 條
如遇主席宣布改開秘密會議時,旁聽人員應即離開議場。
第 7 條
旁聽人員應於旁聽規定時間到達台北市中山堂廣場搭乘大會交通車,由隨車服務人員接待,並核對證件登車。至中山樓後,由服務科派員引導進入會場。散會後仍搭乘專車返回中山堂。
第 8 條
本規則經大會通過後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