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

命令國民大會(憲法國民大會章條文已停止適用)最後異動 19990616
沿革(3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九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二次會議第三次大會通過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六日第三屆國民大會第四次會議第四次大會修
  正通過全文 6  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國民大會(以下稱本會)為處理會議期間人民請願案件,除依請願法規定辦理外,另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會會議期間,由各政黨推派代表若干人組成人民請願接待小組,受理之請願文書送交本會程序委員會處理後報告大會。
第 3 條
本會會議期間,人民以書面向本會請願時,其請願文書由秘書處登記並擬具處理意見後,送請程序委員會處理。
第 4 條
請願案件經程序委員會決議後,由秘書處函復請願人。
第 5 條
本會閉會期間,人民來會請願時,由議長或其指派之人員接見。其請願文書交由本會代表一般提案及人民請願案件專案處理小組處理。
第 6 條
本辦法由國民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國民大會人民請願案件處理辦法|法規全文 | Lawby